科普-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暂行办法
2017-02-07 来自: 金沙澳门官网网址 金沙澳门官网网址:1216
相信很多人对小区物业维修基金都有一定的不同的看法,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支撑,很多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今天,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暂行办法,希翼可以帮助到大家。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4号令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渝中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均指完全产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基金查核和划拨结算;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现场查勘和使用监管。
第四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列支:
㈠有国家或部委标准规范的按其规范实行。
㈡无规范标准的按单项修复资金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综合价格在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以上来确定。
㈢单项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维修费用中开支。
㈣房屋未全部出售的,拥有未出售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应按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相应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㈤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已缴交维修基金业主应分摊的部分划拔维修费用。未缴交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次缴交额30%的业主涉及房屋维修的,维修费用应由该部分业主分摊。
第六条 已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中标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维修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房屋现状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编制维修计划,报送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维修计划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出具意见书,业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章。
㈠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计划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㈡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㈢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涉及国家有关住用安全规定的,可以向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九条 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由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督促限期维修。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施工单位编制维修费用预算后,应将编制的维修计划在物业服务显著区域内公示7天,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维修内容及组织方式;
㈡工程预算;
㈢涉及业主数及按建筑面积分摊的维修费用;
㈣维修基金缴存余额。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下(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业主大会,书面征求相关业主对维修项目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当地居委会监督全过程。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填写《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审核意见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维修方案;
㈡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的决定书;
㈢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施工期 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及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代表及相关人员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工程验收合格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明细表》,同时将费用清单、发票及验收合格文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意,由业主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结算表》,报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工程款核拨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㈠公示后的《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明细表》;
㈡发票及费用清单原件;
㈢验收合格文件;
㈣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公示有异意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十八条 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拨付工程款。并按照分摊明细表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基金明细账中核减。
第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突发情况,需马上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垫资维修,同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经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支取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财务手续:
㈠《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审核意见表》;
㈡《渝中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结算表》;
㈢《渝中区物业维修费用预结算表》;
㈣ 验收合格文件;
㈤维修费用清单原件;
㈥发票原件(规范性发票);
㈦《渝中区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未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国家或市里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